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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理论的关注是中国法学研究永恒的课题。从时间维度上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界对权利理论的研究大体可分为三个时期: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21世纪至今。每一时期国内学者对权利理论的研究各有其贡献及限度。梳理四十年来国内权利理论研究的历史,就是权利话语在中国从确立、发展到不断完善的历史。然而,四十年来的研究仍存在着不同程度上的“共时性”和“历时性”问题,如意识形态的非学术话语;受现代化权利理论的支配;权利证立规范性依据的缺失等。通过时间脉络梳理四十年来国内学者对权利理论的研究历史会发现:几十年来的权利理论研究并未形成一套基于中国法学自身具有解释力的、体系化的规范性权利理论,面对现实发生的诸多权利问题,学界对权利理论的体系性构建仍在逐步探索之中。
Abstract:The attention to rights theory is an eternal topic in Chinese legal research. From the temporal perspective, the research on rights theory in China's legal community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an be roughly divided into three periods: the 1980s, the 1990s, and the 21st century to the present. In each period,domestic scholars have their own contributions and limitations to the study of rights theory. The history of domestic rights theory research over the past 40 years is the history of the establishment, development to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rights discourse in China. However, there are still varying degrees of "synchronic" and "diachronic" problems in research over the past 40 years, such as non-academic discourse in the form of consciousness; dominated by the theory of modern rights; the lack of normative basis for establishing rights.Through a chronological review of the research history of right theory by domestic scholars over the past forty years, it can be found that the research on rights theory over the past few decades has not formed a set of interpretive and systematic normative rights theories based on Chinese law itself. In the face of many rights problems that have occurred in reality, the academic community is still gradually exploring the systematic construction of rights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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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张文显、姚建宗《权利时代的理论景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5期;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
(2)参见:张光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价值》,载《当代法学》1990年第2期;张光博《把权利义务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载《法学》1991年第11期。
(1)参见贺培育《论权利与民主》,载《理论探讨》1989第1期。与之相同的提法在文敬《论权利意识》一文中出现过,不过该文的主要观点仍认为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自由。参见文敬《论权利意识》,载《中国法学》1988第4期。
(2)参见:文敬《论权利意识》,载《中国法学》1988年第4期;张贵成《论权利》,载《政法论坛》1988年第1期。
(3)参见张文显《改革和发展呼唤着法学更新》,载《现代法学》1988年第5期。当然,张文显对权利的认识也是在不断变化完善的,对权利认识的不断深化构成了20世纪90年代张文显主张“权利本位论”的主要论据。参见: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载《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3期;张文显《“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兼论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张文显《人权·权利·集体人权———答陆德山同志》,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张文显《马克思主义与人权》,载《当代法学》1992年第2期。
(4)这次会议的综述和纪实可参见:卞文《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与法学的重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纪实》,载《当代法学》1988年第3期;郑成良《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与法学的重构———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综述》,载《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1期。
(1)在中国知网以“权利本位”为主题检索,文献数量达到941篇,“义务本位”140篇,可以发现权利本位理论在国内权利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地址见https://kns.cnki.net/kns/brief/default_result.aspx.最后访问日期为2021年9月21日。“权利本位说”另见郑成良《权利本位说》,载《政治与法律》1989年第4期;张文显《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是法的发展规律》,载《社会科学战线》1990年第3期;张文显《“权利本位”之语义和意义分析———兼论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林喆《权利本位———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载《法学研究》1992年第6期;吴玉章《对法的本位问题的不同观点———中国法学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第四次年会综述之二》,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
(2)封曰贤《权利本位论异议》,载《现代法学》1990年第5期;郭宇昭《析“权利本位”说》,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封曰贤《“权利本位说”质疑——兼评“社会主义法是新型的权利本位法”》,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
(1)参见黄文艺《权利本位论新解———以中西比较为视角》,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黄文艺文中指出的夏勇对权利理论的分类可参见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2)这一时期三种学说的赞成、批评、回应和总结的文章主要但不限于张步云《法律以权利或以义务为本位的历史评析》,载《政法论坛》1990年第6期;郑成良《权利本位论———兼与封日贤同志商榷》,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李积桓《“权利本位说”质疑》,载《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1期;葛洪义《法律·权利·权利本位———新时期法学视角的转换及其意义》,载《社会科学》1991年第3期;公丕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义务本位》,载《学习与探索》1991年第6期;北岳《“义务重心”与“权利本位”辨析》,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3期;陈云生《权利相对论———权利和(或)义务价值模式的历史建构及现代选择》,载《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1期;张光博、村然《关于权利本位问题的对话——权利本位的基本论点剖析》,载《高校理论战线》1995年第1期;陈云生《权利本位价值模式的历史命运》,载《政法论坛》1995年第1期;孙国华《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载《法学》1996年第4期;光尚然《“权利本位论”评析》,载《当代法学》1997年第1期;顾海波、洪晓梅、王晓伟《评有关权利本位的几个基本论点》,载《当代法学》1997年第1期;张光博《评“权利本位论”》,载《当代思潮》1997年第1期;童之伟《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不同看法》,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童之伟《权利本位说再评议》,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从中也可以看到对”权利本位论“的看法始终贯穿于整个20世纪90年代,一直到世纪之交。
(1)对德沃金思想的介绍,在中国知网能够检索到的最早论文可参见大卫·贝尔韦斯、马歇尔·柯亨、泮翰殿的《德沃金其人及其思想》,载《环球法律评论》1983年第1期。
(2)参见:严存生、贺海仁《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载《学习与探索》1990年第5期;张光博《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载《中国法学》1990年第4期。
(3)参见: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张文显《人权·权利·集体人权———答陆德山同志》,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1期;沈宗灵《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王明夫《也论“人权”和“公民的权利”———与郭庆荪同志商榷》,载《海南师院学报》1991年第4期;左羽、书生《人权的基本内涵:人权与公民权》,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6期;宋宝安《人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兼与孙纪成同志商榷》,载《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2期;童之伟《人权理论若干基本问题的再探讨》,载《法学评论》1993年第1期;沈宗灵《权利、义务、权力》,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3期。
(4)参见:胡义成《“天赋人权”模式的危机———西方当代“人权”研究鸟瞰》,载《浙江社会科学》1990年第6期;范燕宁《析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载《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6期;李林《把人权理论研究引向深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人权理论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
(5)2014年第二版更名为《权利论》。
(1)参见苏力《〈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相关学者对苏力的批评参见:关今华《论言论自由与人身权的权利冲突、制约和均衡(上)——兼与〈《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作者苏力先生商榷》,载《亚太经济》1997年第4期;关今华《论言论自由与人身权的权利冲突、制约和均衡(下)——兼与〈《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作者苏力先生商榷》,载《亚太经济》1997年第5期;关今华《权利冲突的制约、均衡和言论自由优先配置质疑———也论〈《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
(2)王肃元认为对冲突权利进行配置时应“遵循基本权利优先于非基本权利原则、利益衡量原则、衡平原则和公平限制原则。”参见:王肃元《论权利冲突及其配置》,载《兰州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庞正《论权利冲突》,载《江海学刊》1999年第6期。
(3)参见夏勇《权利发展说》,载《法制现代化研究》1999年第5卷。夏勇对权利理论的本土建构是逐渐发展的,一直持续到2004年《中国民权哲学》一书的出版,然而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夏勇再未就权利理论的构建提出修正或任何新观点。这段时期他对权利理论构建的文章可参见: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第3期;夏勇《民本与民权———中国权利话语的历史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夏勇《我这十年的权利思考》,载《读书》2004年第12期;余少祥《中国本土主义的权利理论建构———评夏勇〈中国民权哲学〉》,载《江淮论坛》2014年第3期。
(4)参见邓正来《中国人权利发展研究的理想与现实——评〈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苏力对该书的批评是“该书的最大弱点是基本理论预设过于强烈,以致压倒了作者所收集的材料中已经显示出来或可能显示出来的一些具有实践和理论意义的思想”。参见苏力《读〈走向权利的时代〉———兼论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的一些问题》,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4页。
(1)凌斌认为霍布斯是第一个从自然权利作为理论逻辑起点分析的思想家,霍布斯所谓的自然权利即“人与人之间绝对自由平等的政治关系,是人的本质属性,是‘第一人性’,是一切政治性、道德性和社会性问题的开端。就此而言,权利是国家、社会、权力、法律、义务、欲望、意志、功利乃至普遍人性的首要前提”。他主张“权利先于义务,权利先于权力,以及权利先于欲望(以及意志和功利)”,这些观点无疑使他成为了现代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奠基人。参见凌斌《权利本位论的哲学奠基》,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5期。
(2)即权利先于功利、权利先于义务、权利先于权力、权利先于立法。
(3)参见:张一粟《环境法的权利本位论》,载《东南学术》2007年第3期;王小钢《义务本位论、权利本位论和环境公共利益———以乌托邦现实主义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10年第2期;张祥伟《环境法研究的未来指向:环境行为———以本位之争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3期;钱大军《环境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以义务本位论对权利本位论的批评为讨论对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5期。
(1)参见:郝一丁《权利冲突中法定权利边界模糊问题的解决》,载《南都学坛》2006年第6期;张平华《私法视野里的权利限制》,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2)参见:张恩典《大数据时代的被遗忘权之争》,载《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4期;段卫利《论被遗忘权的法律保护———兼谈被遗忘权在人格权谱系中的地位》,载《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4期;王凌皞《“被遗忘”的权利及其要旨———对“被遗忘权”规范性基础的批判性考察》,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5期。
(3)参见:钱继磊《个人信息权作为新兴权利之法理反思与证成》,载《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付新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证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5期;宋华健《反思与重塑:个人信息算法自动化决策的规制逻辑》,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宋松宛《个人信息权的构建———基于霍菲尔德权利理论》,载《西部学刊》2021年第13期。
(4)参见:郑飞、李思言《大数据时代的权利演进与竞合:从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到个人数据权》,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1年第5期;罗伟玲、梁灯《数据权利的元规范性解释》,《〈上海法学研究〉集刊———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文集》,2021年;赵艺《我国数据权利证成之要件反思》,载《〈上海法学研究〉集刊———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文集》,2021年;张黎《大数据视角下数据权的体系建构研究》,载《图书馆》2020年第4期。
(1)即“完善法律发现、利益衡量、法律解释、法律修辞与法律论证等法律方法的运用。”参见孙跃《法律方法视角下新兴权利的司法困境类型与应对》,载《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
(2)参见:刘小平《新兴权利的证成及其基础———以“安宁死亡权”为个例的分析》,载《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4期;朱振《认真对待理由———关于新兴权利之分类、证成与功能的分析》,载《求是学刊》2020年第2期。
(3)参见:毕玉谦、洪霄《民事诉讼生成权利规制探析———以“人脸识别第一案”为切入点》,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3期;付微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民事权利诉讼救济问题研究》,载《法学杂志》2020年第3期。
(4)参见:姚建宗《新兴权利论纲》,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姚建宗《新兴权利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值得注意的是姚建宗2005年就以“新兴权利研究”为题成功申报了当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国家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
(1)情境命题即新的情境要求证立新的权利(如何将既有的权利适用于新出现的情形);领域命题即如何将道德权利识别为法律权利。陈文将其界定为:“出现一件事情A,其中只存在道德权利MR而不存在法律权利LR。为了实现对A的有效保护,应当将MR转变为LR,因此LR就是一项新兴权利。”参见陈景辉《权利可能新兴吗?———新兴权利的两个命题及其批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3期。刘叶深认为“领域命题若想站得住脚,就要说明法律和道德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因此该命题叫领域命题……因此,辩护领域命题的关键在于将法律与道德从性质上区分开来。”参见刘叶深《为新兴权利辩护》,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5期。
(2)参见:徐钝、郑记《新兴权利救济:司法能动立场的证成与运作》,载《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6期;张建文《新兴权利保护的合法利益说研究》,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王进文《宪法基本权利限制条款权利保障功能之解释与适用———兼论对新兴基本权利的确认与保护》,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5期;张建文《新兴权利保护的基本权利路径》,载《河北法学》2019年第2期;张建文《作为新兴权利司法保护方法的一般人格权》,载《法学杂志》2019年第6期。
(3)参见:徐钝《论新型人格权司法证成的基本准则》,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3期;张建文《新兴权利保护中利益正当性的论证基准———以约为婚姻诱使他人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裁判立场为基础》,载《河北法学》2018年第7期;王孟嘉《论作为宪法权利的技术帮助权:证立与实现》,载《河南社会科学》2021年第7期;付新华《个人信息权的权利证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1年第5期。
(1)参见:朱振《权利与自主性———探寻权利优先性的一种道德基础》,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王方玉《权利的内在伦理解析———基于新兴权利引发权利泛化现象的反思》,载《法商研究》2018年第4期。
基本信息:
DOI:10.13573/j.cnki.sjzxyxb.2023.05.025
中图分类号:D909
引用信息:
[1]戴金龙.四十年来国内权利理论研究述评[J].石家庄学院学报,2023,25(05):48-61.DOI:10.13573/j.cnki.sjzxyxb.2023.05.025.
202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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