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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01, v.12;No.59 31-38
秦汉国家对于老幼人群的优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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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3573/j.cnki.sjzxyxb.2010.01.013
发布时间: 2010-01-20
出版时间: 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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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秦汉国家以法令和诏书的形式,对老幼人群实行优养。王杖制度的实行,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老年人权益。对王杖授予者的资格,除年龄外,应尚有其他要求。对老幼犯罪者刑罚上的宽贷,秦汉的规定是有变化的。总体趋势是宽免年龄的扩大和需承担法律责任的罪行的减少。

Abstract:

Th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policy for the old and children was carried out in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 in the form of laws and imperial edicts.Wangzhang policy protected the rights of the elderly to a certain extent.The old who could be awarded Wangzhang had to meet other requirements besides the limitation of age.The rules that the old and children could be exempted from punishment when they committed crimes changed during the Qin and Han dynasties.The general trend of changes was the expansion of the relief ages and the reduction of crimes of bearing legal responsibility.

参考文献

①具体论述参见王子今、刘悦斌、常宗虎著《中国社会福利史》,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第65-67页。

②有学者认为:“胎之死者,谓母死而胎亦死也。”见陈奇猷校释《吕氏春秋新校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15页。

①参见刘华祝《关于秦律、汉律中的“三环”问题》,载《秦汉史论丛》第九辑,三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9-325页;徐世虹《“三环之”、“刑复城旦舂”、“系城旦舂某岁”解———读〈二年律令〉札记》,载《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79-89页;刘洋《再论秦汉律中的“三环”问题》,载《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171-174页。

②参见潘镛《汉唐时期的退休制度》,载《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第51-61页;王志凯《汉代官员的休假与退休制度》,载《唐都学刊》2004年第4期,第65-66页;王文涛《论汉代官吏七十致仕》,载《社会科学战线》2005年第4期,第151-155页。

①彭卫、杨振红认为:“关于鸠杖的本义还有进一步讨论的余地。”见其《中国风俗通史.秦汉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777页。

②魏燕利认为,“年九十以上万一千六百七十人,年七十以上受杖二千八百廿三人”,指年70-90岁受杖的人数为2823人,年90以上为11670人,后者全为被授予王杖者。见魏燕利《汉代“王杖制”新探》,载《许昌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82页。此理解似不确,因从简文中根本看不出年90者和王杖的关系。

③也有低于70岁即被授予王杖的例子,如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的王杖十简所记的幼伯被授予王杖时年68岁。见考古研究所编辑室《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载《考古》1960年第9期,第29页。

④周振鹤认为,“□”为“聚”字。见其《西汉地方行政制度的典型实例———读尹湾六号汉墓出土木牍》,载《周振鹤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页。但无强证,仅备一说。

①马王堆一号汉墓帛画上画有“倚仗而立的老妪”,报告执笔者认为:“画面中的老妪,当是死者生前的形象。”见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文物出版社1973年版,第42页。墓中也出土一件木杖(第119页),当为墓主生前所用之杖,但不知其是否为王杖。

②关于秦汉时代对老小群体犯罪予以宽免的渊源,可参见桂齐逊《秦汉律令关于“老幼残疾有罪得减”相关规范试析》,载《简帛研究汇刊》第一辑,第337-364页。

③此处的甲因盗牛被判为完城旦。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有一秦王政二年的乞鞠案例:“讲”屈打成招,被认为与人合谋盗牛而被判处黥城旦。见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00-101页。两者判决不同。

①桂齐逊说:“本条律文亦是将未满十五岁之少妇视为‘限制责任能力人’。”见其《秦汉律令关于“老幼残疾有罪得减”相关规范试析》,《简帛研究汇刊》第一辑,第345页。

②《汉书.刑法志》。居延汉简“年八十及孕朱需颂五十二”(5.3+10.1+13.8+126.12),当是这份诏书的目录。参见陈梦家《西汉施行诏书目录》,《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75-284页。

②当时甚至还有“年未满十五,过恶不在其身”的观念,见《后汉书.来歙传附曾孙历传》。虽然孔融儿女最后还是被杀,但这已不属于法律规定与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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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10.13573/j.cnki.sjzxyxb.2010.01.013

中图分类号:K232

引用信息:

[1]赵宠亮.秦汉国家对于老幼人群的优养政策[J].石家庄学院学报,2010,12(01):31-38.DOI:10.13573/j.cnki.sjzxyxb.2010.01.013.

发布时间:

2010-01-20

出版时间:

201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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