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悍罪”论说A Research on Crime of Ferocity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贾丽英;
摘要(Abstract):
先秦至秦汉时期的“悍罪”是扰乱社会秩序和家族关系的犯罪,存在于古代成文法由不完善向完善发展的过程中,并主要由时人悍勇好斗之民俗以及良贱等级制度不甚严格所致。进入该罪司法程序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悍妻”与“悍虏”。
关键词(KeyWords): 秦汉;悍罪;悍妻;悍虏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贾丽英;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参见张文、刘艳红《罪名立法模式论要》,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122—123页。世界各国刑法关于罪名的立法模式可以分为明示式和暗示式两种。明示式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名称作出了明确规定的罪名立法方式;暗示式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描述了犯罪行为的特征,对具体犯罪的罪名则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刑法规定的罪状,概括出相应的名称。
- ②主要指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之《汉律摭遗》22卷,中华书局1985年出版;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出版;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30年出版。
- ①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在给《为吏之道》中“均繇赏罚,悍宄暴”释文时将“”释为“傲”的异体字,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在给《奏谳书》“悍之律”释文时又将“”释为“敖”的异体字。《说文》释:“敖,从游也。从出,从放。”段注:“从放,取放浪之意。”陆锡兴认为睡虎地秦简中“”应为“敖”之从力之异体字,指敖民,主要为游士。(陆锡兴《“悍宄暴”解》,载《文史》第33辑,中华书局1990年,第74页)。笔者以为秦简、汉简整理小组及陆锡兴先生之解都可以再商榷。既然法有“悍之律”,那么“”“、悍”应意近,所规定的应是同一类犯罪。《汉书·食货志下》“:故大贾畜家不得豪夺吾民矣。”师古曰:“豪,谓轻侮之也,字本作,盖通用耳。”周寿昌补注:“豪,强也。豪夺犹言强夺。”宋《集韻》“:,强也。通作豪。”后世豪悍也常在一起用,如《明史》卷202有“宗戚豪悍,恩约束之”之语。正如《说文》:段玉裁注“”“:此豪杰真字,自叚豪为之,而废矣。”实际上,到了近代也有偶用“”的,杨树达《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长沙方言考》:“今长沙谓伉健不屈为,有称‘老’之语。”由此,笔者以为秦简和汉简中的“”应通“豪”,与“悍”一样为中性词,可褒可贬(见下文),入于律时指强横、凶暴之人。敖
- ①参见王子今《古史性别研究丛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第203—212页。
- ②参见徐文明《〈聊斋〉中的妒妇悍妇与中国古代的纳妾制度》,载《蒲松龄研究》1999年第3期;吴秀华,尹楚彬《论明末清初的“妒风”及妒妇形象》,载《中国文学研究》2002年第3期。
- ③参见贾丽英《从居延汉简看汉代随军下层妇女生活》,载《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1期。其他还可参见彭卫《汉代婚姻形态》,三秦出版社1988年,第162页“:男子多妻妾主要风行于统治阶级中……在人口众多的小农、小手工业者和平民当中,纲妾人家是寥寥无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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