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扣押中的法律问题研究A Study of Legal Problems in Criminal Seizure System
王贞会;
摘要(Abstract):
刑事扣押,直接关涉到公民的财产、隐私与通信自由等基本权利。现行文本中关于刑事扣押的法律规定对于有效地规范侦查活动保护相关人的合法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规定的缺失及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导致实践中非法扣押、重复扣押、扣押物毁损或灭失等问题凸现。为完善我国的刑事扣押制度,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拓展扣押对象的范围;赋予特定主体免予扣押权;规范刑事扣押的程序;建立刑事扣押的救济机制。
关键词(KeyWords): 程序;令状主义;证据排除;救济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作者(Authors): 王贞会;
DOI: 10.13573/j.cnki.sjzxyxb.2010.04.004
参考文献(References):
- ①公安部《规定》第219条规定,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主要包括:淫秽物品;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秘密文件、图表资料;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 ①《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②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检察院《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 [1]刘广三,向德超.论电子证据的搜查、扣押[J].北方法学,2007,(2):43-48.
- [2]刘林呐,臧爱存.扣押程序:公开与透明[J].中国检察官,2003,(6):47-48.
- [3]宋英辉.关于非法搜查、扣押的证据物的排除之比较[J].政法论坛,1997,(1):99-105.